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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中度失能标准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2024-02-29 09:24:22 来源:


来自涪陵区医保局的消息

从今年3月1日起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中度失能标准

可申请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覆盖人群稳步拓展



前不久,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待遇享受范围、待遇享受方式、待遇结算标准等都进行了调整。


《通知》明确,在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5级(重度失能Ⅲ级)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将2级(中度失能)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三种



为更好地为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提高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水平,《通知》将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居家组合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等三种。


其中,居家组合护理是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简称机构护理)与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简称个人护理)组合形成,将更好地保障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需求;机构上门护理为原居家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同原机构集中护理。







护理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护理服务项目,将基本护理服务项目从原5大类24项,进一步完善为6大类28项,新增了“康复照料”这一大类,对原有项目进行了完善性调整,根据不同失能等级和待遇享受方式,针对性地制定了各种服务包。


同时,待遇结算标准也进行了提高。如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5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相对原机构护理的结算标准上调10元/日·人。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明确了四种退费情形



《通知》还明确了四种退费情形,即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下情形的:一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或评估合格人员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保费享受待遇的,在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二是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可在次年申请退个人参保缴纳的长期护理保险费用;三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四是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费。







《通知》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从2024年3月1日起享受待遇的

均按新的待遇享受方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