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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罚!!!

2022-04-18 20:12:00 来源:涪陵区融媒体中心


乱扔生活垃圾这事儿可千万别干,这不涪陵就处罚了一起随意投放生活垃圾案件,这是自《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涪陵区针对个人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首罚案件。


近日,涪陵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江东街道金桃弃土场入口旁有人投放生活垃圾,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看。


经现场勘查,当事人李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随意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涉嫌违反《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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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现场


由于其随意投放的生活垃圾为废旧家具,体积大、数量多,情节严重,涪陵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现场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并按《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向其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清理乱投放的生活垃圾。


相关链接:随意投放生活垃圾将受处罚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回收。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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